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促进信阳露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促进信阳露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活露营旅游市场,丰富露营产品,优化营地服务能力,建设信阳露营旅游美好城市,促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励和扶持对象包括信阳市合法注册登记从事露营、户外装备产业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优化营地投资建设营商环境
第三条 基于目前国家各部委及省、市发布的相关户外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鼓励营地项目投资建设,由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统筹相关部门推进营地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审批。
第四条 简化露营地公安登记、消防检查等程序和要求,营地污水的排放标准根据排水去向而定,禁止向禁设排污口的区域排污。
第五条 落实营地的用地需求和用地适宜性,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促进户外运动设施建设与服务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信阳本地情况,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环城游憩带、郊野公园、体育公园等,在符合相关规划及环评要求的基础上,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提升露营服务。构建全市营地服务网络体系,形成露营旅游休闲精品线路,满足露营旅游休闲需求。
第六条 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在不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防洪和河道管理准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政策制度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利用山地森林、河湖水域等自然资源,推进有条件、有特色的自然场地向露营休闲旅游开放。设施建设要远离洪涝、山洪、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多发地。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发展露营产业。
第七条 根据项目审批立项中明确的营地位置,支持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允许在营地内经营的木屋、帐篷、店车、餐车办理移动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对投资和建设营地的经营者,在有关政府经营许可和建设许可等现有规定不明确、不清晰的地方,由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对接和协调处理,各相关单位应本着全力为企业和投资者排忧解难的原则,在3日内予以处理和回复。
第三章 鼓励优质露营产业的投资建设
第九条 对规划建设的营地进行金融支持,建设主体完成备案及办理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后,在符合市场化前提下金融机构予以固定资产贷款支持。对项目建设产生的流动资金缺口,金融机构予以低利率贷款支持。
第十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以上的营地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 对新创建国家5C级、4C级和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补。
第十二条 按照主理人年度评选结果,为十佳主理人在信阳创业落地营地项目提供50-500万不等的低息贷款创业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露营及户外用品产业链企业入驻信阳,为入驻的露营及户外用品生产企业提供500-2000万元不等的低息贷款创业扶持资金。
第四章 鼓励引进与创建营地连锁品牌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连锁营地品牌,对在信阳经营营地超过3个的连锁品牌,支持金融机构为营地投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针对引进国内国际一线营地连锁品牌、知名户外装备品牌在信阳落地项目,在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提供一次性开业补助5万元。
第十六条 对来信阳投资和运营的营地主理人提供子女就近入学、政府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方面的生活便利。
第十七条 支持市文旅投资集团等国有企业加大露营项目和露营旅游线路的投资力度,在未来2年继续投资建设10家以上的露营项目。面向社会各界开放合作渠道和多种合作方式,鼓励知名露营品牌参与运营合作。
第五章 鼓励营地丰富业态与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营地接收学校举办社会大课堂的研学实践活动,各学校举办的社会大课堂实践活动,应向营地倾斜。
第十九条 鼓励营地内举办茶文旅、农文旅、艺术教育、红色教育等各类研学实践活动,鼓励营地引入本地工匠、非遗传承人,设置木工、竹工、刺绣、印染、制茶、陶艺、皮影等各类手工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习活动。组织开展全市年度十佳主题营地评选活动,对获奖单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广大市民利用休闲时间,走进户外和营地,感受自然健康的生活,提高全体市民身体素质,加强对自然的了解。全市各级文广旅局支持各大景区、营地举办户外文旅消费活动,在相关平台发放文旅消费优惠抵扣券。
第六章 鼓励提升营地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鼓励营地优质内容的创新与推广创作,针对单次内容传播率达到10万+的产品内容,予以5000元/条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全市年度十佳主理人、优秀主理人评选活动,对获奖人员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组织开展年度全市营地业务能力比武活动,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发挥露营产业就业增收功能。发展全市露营旅游人力资源服务,支持条件成熟地区组建专业培训机构,对从业者开展户外露营技能培训。鼓励退役军人及退役运动员在户外露营领域就业创业。发挥平台经济、灵活就业等新模式的积极作用,支持露营企业就近吸纳当地劳动力,提高露营产业岗位供需匹配效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均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 “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激励办法执行有效时间为2年,自2024年1月1日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止。此前发布的相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到期之前将根据效果评估,决定是否予以延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和支持政策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中心城区的营地项目有关激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的营地项目有关激励资金由县财政负责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县加大补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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