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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3-00082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5日
发文机关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19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政办〔2023〕56号 时  效 有效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政办〔2023〕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5日      

 

信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市、县(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区)两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健全部门工作协调、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惩戒机制,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等级评定等内容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预留消防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六)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

(七)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并按照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八)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九)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十一)在社会福利机构、小型幼儿园、托儿所、小旅馆、群租房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十二)推动智慧消防体系建设,建设使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公共建筑全部接入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十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推动下一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系统落实火灾事故挂牌督办制度;

(十五)组织对发生亡人及有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消防工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经费纳入本年度预算,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网格化管理、安全检查、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运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和专职消防队运行等工作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设置消防专篇,并组织实施;

(四)规范化运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和专职消防队,并按要求进行提质升级,充分发挥消防宣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火巡查等职能;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治网格治理平台和平安乡村建设,逐级划分消防安全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负责人及其职责,借助现有基层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加强消防信息采集、检查、督查、情况反馈、问题督办;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辖区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对多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的场所)、九小场所、居民楼院进行重点监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经营场所及时进行整治,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调查火灾原因,并做好火灾善后处理工作;

(八)指导本辖区内无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九)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除第三项以外的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以下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联防联控措施;

(二)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整合社区保安人员、物业管理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网格管理员、联防组长、消防志愿者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力量,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分时段优化人员编组,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等活动;

(三)对居民小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城中村自建房屋商用场所(旅馆)、沿街门店、多合一场所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本辖区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对超越职责权限的移交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消防工作。

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

第九条  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 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五)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通报等工作机制;

(六)具体承担火灾事故挂牌督办制度落实、综合协调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消防救援机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

(二)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按照分类指导、典型示范、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结合火灾发生规律和消防安全隐患特点,明确岗位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一)应急管理部门

1.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 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3. 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消防救援机构

1. 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2. 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 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4. 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5. 实施火灾扑救;

6. 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7. 依法调查火灾事故,对亡人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8.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公安部门

1. 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

2. 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等工作;

3.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 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办理涉嫌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 监督管理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2. 加强电动车、电器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

3. 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五)教育体育部门

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内体育类场馆以及报经审批的民办教育和民办培训机构场所的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六)民政部门

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福利彩票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七)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八)商务部门

负责流通领域有关企业消防安全治理,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石油及成品油流通领域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 负责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负责依法对建设工程存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理。

3. 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负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负责加强建设工程及建筑工地临时性用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严禁办公和居住场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等建筑材料。

(十)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车站、码头、汽车维修市场、驾校培训机构等消防安全,以及监管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使用中的消防安全。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事业单位人员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缴纳工伤保险,落实患有消防职业病的消防队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工作。

(十二)文化广电旅游部门

负责文化娱乐、文物、旅游等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剧院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A级旅游景区(点)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三)民族宗教部门

负责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指导督促司法行政戒毒和监管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十五)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屠宰行业、农业生产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

(十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负责指导督促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机构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十七)林业部门

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和直属单位以及林区、湿地、林场及其内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十八)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十九)金融监管部门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市级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市级地方金融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电力部门

负责对产权范围内的企业和用户的用电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用电安全宣传。

(二十一)燃气管理部门

负责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十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项目立项服务工作。

(二)财政部门

负责按照规定对消防经费进行预算管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负责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管理,依据规划预留消防设施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科技部门

负责将消防科技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五)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

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将智慧消防、消防大数据库、火灾监测预警等平台建设纳入智慧城市整体建设,提升消防政务服务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六)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占用消防通道经营、违规设置广告牌、违法建设(含私自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

(七)气象、水利、地震部门

负责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八)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负责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九)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四)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障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小时一次。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采取(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检测(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五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加大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及火灾隐患整改等;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业主应当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违规搭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机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行业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工作档案,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建立成员单位消防工作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落实协调指导、联席会议、工作汇报、考核通报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行业部门应当督促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权进行查处。

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对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能够当场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消防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的,应当自行对危险部位予以关停。

第二十二条  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告消防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保险、市场监管以及相关行业部门对消防违法单位和个人在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由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乡镇(街道)等负责人参加。具体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损失等情况,负责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总结事故教训。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调查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羊山新区管委会参照县(区)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  针对辖区内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按照《信阳市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细则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信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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