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行政服务事项“一周办结制”的通知
信政办〔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信发〔2007〕1号)精神,现就实行行政服务事项“一周办结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行政服务事项“一周办结制”,是指在办理本级、本部门权限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相关联的行政服务、收费事项等行政服务事项时,审批手续必须在一周内无条件办结。对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当场办结的,实行即收即办;对程序、条件等相对复杂、不能当场办结的行政服务事项,在一周内无条件办结。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也未按时限要求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的,视为审批部门默认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高效、便民、责任的原则,依法行使行政服务职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程序等要求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充分体现便民、利民、为民;强化责任追究,不按规定办理的,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具体措施
(一)清理行政服务事项
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服务事项。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行政许可类事项;编办负责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服务类事项;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清理收费事项。清理结果由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坚持“能进则进,应进必进,不进则废”和“切实可行”的原则,经批准执行的行政服务事项一律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政府部门不再设立专门性行政服务中心,已经设立的要重新报同级政府批准。
同级政府批准执行的行政服务事项,有关部门要将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报送同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外进行公示。
凡上级公布取消的行政服务事项,要及时依法取消;依法新增设的行政服务事项,要及时调整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
(二)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实行“一窗式”办理。各部门由派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受理、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统一送达行政服务决定。
实行首席代表制。有关部门要对自身具有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或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相关联的行政服务、收费职能进行整合,选择具有审批权力的人员,集中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公,确保本部门窗口岗位全日制、无缺位办公。各部门要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派驻首席代表,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及窗口日常管理工作。
实行首问负责制。窗口受件工作人员为第一服务责任人,要热情、快捷地为申请人解决有关问题;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要负责及时介绍或引领到相关窗口,不准搪塞应付。
实行联合办理制。按规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根据各自权限,各相关部门窗口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审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按时办结相关事项,不参与或不接受牵头部门协调的,牵头部门按既定程序启动,一切后果由相关部门承担。
实行重点项目全程代办制。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重点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部门要确保行政服务绿色通道畅通、高效。
(三)规范行政服务收费
实行“一门式”收费。按规定应收取的行政服务性费用,部门窗口分别核算应收费用,出具缴款单;申请人凭缴款单到代收费银行统一缴纳费用。
四、责任追究
(一)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行政服务事项“一周办结制”负总责。对贯彻执行“一周办结制”不力,违反规定超时办结,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依法依纪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二)加强督查落实。各级监察、督查部门负责行政服务事项“一周办结制”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落实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