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
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主动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自身信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内生动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应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法治观念、执法为民服务理念,全面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主动告知处罚对象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及信用修复相关规定,鼓励、支持和提醒失信市场主体主动整改失信行为,及时修复失信信息,建立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打造一流信用环境,努力提高企业的满意度、获得感,全面塑造“信用信阳”城市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双书同达”告知制度。按照“一处罚一告知”的原则,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见附件1),主动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处罚类型、公示平台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以及信用修复时间、方式及流程等内容。在送达“双书”过程中,应积极宣传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双书”送达完成后,主动引导企业填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回执单》(见附件2)交予行政处罚机关。
(二)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制度。按照“谁处罚、谁提醒”的原则,行政处罚相对人满足信用修复条件时,行政处罚机关应主动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第一时间提醒其进行信用修复,指导并帮助完善修复材料,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信用修复服务,及时化解因行政处罚带来的不良影响,切实提高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知晓度和满意度。
(三)加强信用信息修复政策宣传。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应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本领域信用修复政策和主动告知制度的宣传推广工作,在各部门官方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以及“信用中国”门户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见附件3),并通过微信公众号、资料、会议、培训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实现“政策应宣尽宣”。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信用修复业务培训力度,熟练掌握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材料等具体规定。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提出修复申请的失信主体实现“应修尽修”,新增失信主体实现“处罚即告知、期满即修复”,引导企业及时修复失信信息,确保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告知率、有修复意愿且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率达到100%。
(四)提高信用信息修复审核效率。信用修复主管部门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行政处罚严重程度,为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创造条件。
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于本制度。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信用修复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好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助力企业重回发展“快车道”,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是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及时建立本领域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制定工作台账、做好工作衔接,灵活采取短信、电话、信函、集中培训等方式,于2023年6月底前向存量行政处罚案件所涉及的市场主体告知信用修复有关政策,并做好新增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工作。
(三)加强督导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将联合市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并作为市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模板)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