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公示
征集单位: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 2023-05-04 ] 至 [ 2023-06-04 ] 状态:结果公示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各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6月4日前反馈至市司法局行政立法科。
电子邮件地址:xyslfk@163.com
邮寄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南京大道1531号
邮编:464000
传真:0376-6810676
附件:关于《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信阳市司法局
2023年5月4日
征集渠道
按照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市司法局于2023年5月4日至6月4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对《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发函广泛征求意见。
各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截止6月4日,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共2条。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共2条)
单位 | 意见反馈 | 部门 签章 | 采纳情况 |
市发改委 | 1.建议第三条“...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执法行为...”之间,增加“,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单位公章 | 采纳。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施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2.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部分采纳。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执法资格被取消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收到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以及监督处理方面。经研究论证,采纳意见2条,考虑到一些建议的内容草案中已做规定,对于重复修改的意见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