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信阳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要求,着力推进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治理,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倒逼岸上污染源综合治理,不断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擦亮美好生活看信阳生态底色。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要湖库排污口排查,并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任务;建成科学、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 组织排污口排查。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结合历次排查成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精心组织、全面推动,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辖区政府负责落实)
2. 统一分类命名编码。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等。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对所有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并建立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辖区政府负责落实)
3. 全面开展监测。根据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认真分析入河排污规律,合理安排监测时段,尽可能选取污染较重时段开展监测,对环境质量较差的水体适当加大监测频次,筛选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水质较差、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及查找主要排污问题,查清雨污混排等间歇性排放口雨污混排状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辖区政府负责落实)
4. 实施排污口溯源。各地根据排污口排查和监测情况,同步推进溯源,综合运用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重点溯清排污口主体责任、使用状态、污水来源、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根据溯源结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以及维护管理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辖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实施分类整治
1. 明确整治要求。各县(区)根据前期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情况,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科学制定辖区内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逐一明确每个排污口及排放问题的整治目标、整治要求、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分工等,整治措施应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依法进行,严禁“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对问题简单、可立行立改的,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排污口整治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属地人民政府应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河湖生态修复等统筹开展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辖区政府负责落实)
2. 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茶业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辖区政府负责落实)
3. 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推动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各类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企业处理达标后的污水排入开发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其他工矿企业原则上只保留1个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2个及以上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并完善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应充分资源化利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向水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经过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责任主体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茶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辖区政府负责落实)
4. 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1个排污口只对应1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1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针对性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立标志牌,公开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茶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辖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规范设置审批
1. 严格排污口设置。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工矿企业、各类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辖区政府负责落实)
2. 明确设置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排污口以及存在市际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的排污口以及存在县际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外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实施。(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辖区政府负责落实)
3. 加强审批管理。要全面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规定,细化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事项;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排污口设置审核,要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辖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日常监督与执法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要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的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各县(区)要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县区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辖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强信息备案与共享。依托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实现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数据互联互通。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辖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负总责、县(区)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主体,要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二)严格考核问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道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在排污口溯源、监测等方面的应用。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开展技术帮扶,组织专家适时对进展缓慢、技术力量薄弱、问题突出的地区开展指导帮扶。
(四)加强公众监督。持续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信阳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清单
附 件
信阳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清单
辖区 | 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 |
浉河区 | 淮河干流、浉河、谭家河、飞沙河、席家河、五道河、小浉河、董家河、杜河、东双河、南湾水库、出山店水库 |
平桥区 | 淮河干流、浉河、洋河、明河、东双河、杜河、出山店水库、红石咀水库 |
羊山新区 | 淮河干流、洋河、顾岗水库(北湖) |
上天梯 | 浉河 |
罗山县 | 淮河干流、竹竿河、小潢河、石山口水库、小龙山水库 |
光山县 | 白露河、潢河、寨河、五岳水库、泼河水库 |
新 县 | 倒水河、潢河、白露河、香山水库 |
息 县 | 淮河干流、竹竿河、寨河、闾河、清水河 |
潢川县 | 淮河干流、白露河、潢河、春河、寨河、邬桥水库 |
固始县 | 淮河干流、史河、灌河、史灌河、春河、泉河 |
淮滨县 | 淮河干流、洪河、闾河 |
商城县 | 灌河、春河、鲇鱼山水库 |
文字解读:关于《信阳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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