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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2-00084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发文机关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01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政办〔2022〕49号 时  效 有效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政办〔202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信阳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5


信阳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互联网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栏目,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遵循合法、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的;

(三)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且有正当理由的;

(五)进入诉讼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按季度公开,每季度首月公开上一季度结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需要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采取一份决定书一个电子文本的方式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电子文本应当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第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电子文本内容应与正本内容一致,涉及单位、个人信息不宜公开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技术处理:

(一)申请人、第三人为个人的,姓名以“姓氏+某”表述,其他如性别、年龄、住址等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均应删除;当事人简称重复的,用甲、乙、丙、丁加以区分;

(二)申请人、第三人为单位的,名称以“某+公司”“某+单位”等形式表述,删除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内容;当事人简称重复的,用甲、乙、丙、丁加以区分;

(三)上网文书涉及案外人的,根据上述原则处理;

(四)被申请人原则上不作处理;

(五)上网文书有部分内容不适合公开的,视情况作技术处理。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作技术处理影响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代替。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发现已予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本办法第条规定情形或经裁决、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报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撤回。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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