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印发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信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以及区域应急联防联控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联防,属地管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分级管控,精准减排”的原则。
二、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醒性消息。
三、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察委、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体育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人防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信阳电力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为成员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置在信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下设技术组、综合组、宣传组。技术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单位人员组成;综合组由市环境攻坚办牵头成立;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程序
(一)会商
技术组要建立会商研判机制,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对未来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预测预报,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要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形成《信阳市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提前36小时提交综合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会商,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审批
当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综合组根据《信阳市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中确定的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报应急指挥部批准。红色预警由市长批准;黄色、橙色预警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预警解除程序与启动程序一致。
(三)预警发布
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信息的发布由市政府授权的信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我市未来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响应级别、响应启动时间等。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根据国家或省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预测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按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落实区域应急联动。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四)预警响应和终止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应在发布(解除)预警信息1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宣传组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提前向公众发布应急管控启动(解除)等相关信息,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要求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响应措施,各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每项应急工作的牵头单位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相关单位、县区政府成立督导组负责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启动24小时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综合组,管控期间按要求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报技术组。应急响应终止5日内,技术组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每年5月份前组织对上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一)总体要求
1.减排比例要求。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工业源减排措施。根据企业燃料种类、生产工艺、排放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禁止停产“一刀切”。部、省、市三级未明确减排措施的行业,由各县(市、区)提出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审定后确定减排措施。承担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列为保障类企业,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保障类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实行“以量定产”。对于钢铁、焦化、陶瓷、砖瓦窑、耐火材料、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要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受工艺和安全运行的制约,应急启动前已经以较低工况、负荷运行,无法达到再次减排要求的,以最低工况负荷安全运行。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根据污染程度施工扬尘控制主要采取落实喷淋降尘、停止土石方、渣土清运、建筑拆除作业,停止有机涂料喷涂作业等减排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
4.移动源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实行机动车区域限行,大型货车和过境车辆应当绕行市区;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城市禁用区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宗物料运输和城市物流配送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交出行。
5.减排核查途径。减排措施的落实主要通过现场核查企业停限产措施、停工停运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核查产品产量、能耗和原料消耗情况来确定;对在线监控企业通过监控平台调度有关企业的排放量和用电量,分析研判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运输核查主要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记录,比对预警前后厂区重型载货汽车运输频次变化,并现场抽查运行车辆,核查排放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二)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有条件的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健康防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减排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交通运输、人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督导扬尘源减排措施落实。全市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切割、喷涂、粉刷、道路画线等作业。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采取抑尘措施,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经批准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65%或气温高于5℃时,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65%或气温低于5℃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2)工业源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涉气企业要按照《信阳市工业源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黄色预警要求,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指令发布前已停止生产的炉窑,应急响应期间不得恢复生产。
(3)移动源减排措施。市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督导移动源减排措施落实。建筑垃圾车、渣土车、商砼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工程除外,但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运输车辆)。各类施工工地、矿山、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批准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部门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采取抑尘措施,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三)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有条件的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减排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交通运输、人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督导扬尘污染源减排措施落实。全市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切割、喷涂、粉刷、道路画线等作业。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采取抑尘措施,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经批准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65%或气温高于5℃时,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3次。在空气湿度大于65%或气温低于5℃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2)工业源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涉气企业要按照《信阳市工业源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橙色预警要求,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指令发布前已停止生产的炉窑,应急响应期间不得恢复生产。
(3)移动源减排措施。市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督导移动污染源减排措施落实。建筑垃圾车、渣土车、商砼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工程除外,但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运输车辆)。各类施工工地、矿山、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批准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和城市物流配送企业(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提供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部门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采取抑尘措施,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四)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2)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减排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交通运输、人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督导扬尘污染源减排措施落实。全市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切割、喷涂、粉刷、道路画线等作业。
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工程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采取抑尘措施,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经批准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65%或气温高于5℃时,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3次。在空气湿度大于65%或气温低于5℃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2)工业源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涉气企业要按照《信阳市工业源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红色预警要求,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指令发布前已停止生产的炉窑,应急响应期间不得恢复生产。
(3)移动源减排措施。市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督导移动污染源减排措施落实。建筑垃圾车、渣土车、水泥罐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工程除外,但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运输车辆)。各类施工工地、矿山、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批准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和城市物流配送企业(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提供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部门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采取抑尘措施,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六、保障措施
(一)督导督查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负责对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开展督导,对照预案及实施方案、操作方案,对预警发布、措施执行、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督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项督导组,督导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每日调度、汇总督导信息。
(二)预案体系
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
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区县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县级应急实施方案由当地政府印发,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是应急预案的细化和重要组成部分。各开发区、县(区)要按照信阳市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制定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应急减排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每年调整一次。
各县(区)工业源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坚持“涉气全进”的原则。移动源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评估工业减排量;市住建、水利、交通、城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扬尘工地应急减排清单,评估扬尘减排量。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移动源减排清单,做好机动车减排评估工作。
工业减排清单纳入条件。不排放废气的(营销、管理、科研和服务)企业或机构、无环评的非法企业、列入散乱污淘汰取缔类的企业、已经关闭取缔或已自行破产的企业禁止列入工业应急减排清单,其他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工业应急减排清单,凡是应纳而未纳入清单的涉气企业,一经发现,停产核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企业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各县(区)负责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并上报留存备案。
企业“一厂一策”应制作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公开减排措施,明确减排流程,压实减排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宣传引导
宣传组组织各新闻媒体、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微信、微博、报纸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措施;普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应对工作中来,从自身做起,倡导绿色生活,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四)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应急指挥部根据天气预测适时组织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进行,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五)资金和技术保障
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和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应急装备、能力建设、实施效果评估和预案演练等所需要的资金,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七、严格奖惩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执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未执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主管部门无处罚依据或资质的,移交有处罚依据和资质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拒不执行市政府应急响应指令,强行施工或污染大气环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供水供电部门应予配合。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
市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和当地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附则
(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政文〔2019〕26号)同时废止。
(2)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依照本预案,对原来的预案或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3)应急减排措施以应急启动指令为准,如有必要,可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
附件:1.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3.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指导原则
附件1
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报社、电台、电视台等相关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纪委监察委负责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响应指令的上传下达,向省政府报送有关情况,做好跨区域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保障市应急指挥平台的正常运行和通用装备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实施车辆管控措施,查处违反管控规定的机动车;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向指挥部报告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和会商研判意见,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加大对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完善监测监控站点空气质量预测预警机制,发现监测监控站点超标,及时上报指挥部发布预警。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重点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空气质量预报、发布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煤炭质量和成品油质量管理,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和油品违法行为;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园林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监督建筑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止土石方等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抑制和禁止焚烧树叶、垃圾,禁止露天烧烤、违章占道经营烧烤,监督市政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止土石方等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应急响应期间交通管制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全市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水利局负责督导落实水利工程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矿山开采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作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取缔私挖滥采;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扬尘污染治理与防控;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落实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等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督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导各辖区做好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禁烧工作开展情况。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并督导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查公务用车落实限行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公车限行执行情况。
国网信阳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一户一卡”填报和提供有关企事业单位用电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在确保安全条件下对拒不执行市政府应急指令和拒不落实减排措施的用电单位实施电力管控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督促辖区企业和施工工地落实停产限产、停工停业和防尘降尘措施,督导辖区有关部门履行环境应急职能,强化监测站点周围环境综合治理;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2
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分 类 | 单 位 | 联系电话 | 单 位 | 联系电话 |
政府职能部门 | 市委宣传部 | 0376-6366768 | 市水利局 | 0376-6222702 |
市纪委监察委 | 0376-6222999 | 市应急管理局 | 0376-6365781 | |
市交通运输局 | 0376-626129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376-6688620 | |
市公安局 | 0376-6520219 | 国网信阳供电公司 | 0376-6217226 | |
市发展改革委 | 0376-6365001 | 市人防办 | 0376-6236538 | |
市生态环境局 | 0376-6530001 | 市卫生健康委 | 0376-6565098 | |
市气象局 | 0376-6689207 | 市财政局 | 0376-6699078 |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376-6366508 | 市教育体育局 | 0376-6221658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376-6312018 | 市农业农村局 | 0376-6693777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376-7639991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0376-6301188 | |
市城市管理局 | 0376-6381116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0376-6366918 | |
各县、区政府及管理区、开发区 | 浉河区 | 0376-6604760 | 固始县 | 0376-4667047 |
平桥区 | 0376-3782836 | 羊山新区 | 0376-6651005 | |
罗山县 | 0376-2178559 | 高新区 | 0376-3796688 | |
光山县 | 0376-8858266 | 上天梯 | 0376-3886023 | |
新县 | 0376-2987102 | 南湾湖 | 0376-6373637 | |
商城县 | 0376-7921651 | 鸡公山 | 0376-6992007 | |
潢川县 | 0376-3931650 | 潢川经济开发区 | 0376-3111288 | |
淮滨县 | 0376-7761063 | 明港镇 | 0376-8661991 | |
息县 | 0376-5951071 |
附件3
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指导原则
行业 | 黄色预警管控措施 | 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 红色预警管控措施 | |
1 | 长流程联合钢铁 | 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2 | 焦化行业 | 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4.3米焦炉停止50%(含)以上炭化室装煤。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4.3米焦炉停止50%(含)以上炭化室装煤。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4.3米焦炉停止50%(含)以上炭化室装煤。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3 | 水泥 | 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4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含)的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高于400吨但低于6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熟料产能4%但低于6%(含)的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4 | 砖瓦窑 | 非隧道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 砖瓦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 砖瓦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
5 | 陶瓷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6 | 耐火材料 | 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非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非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7 | 石灰窑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8 | 铸造行业 | 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9 | 制药工业 | 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0 | 涂料制造 | 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1 | 油墨制造 | 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2 | 家具制造 |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停止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停止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停止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停止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13 | 包装印刷 | 使用非溶剂型油墨(水性/大豆油墨)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非溶剂型油墨(水性/大豆油墨)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非溶剂型油墨(水性/大豆油墨)企业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14 | 人造板制造 | 未使用燃气(低氮燃烧)、电加热、生物质锅炉的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5 | 塑料制造 | 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6 | 橡胶制品制造 | 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橡胶制品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7 | 工业涂装 |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18 | 磨料磨具行业 | 以煤为燃料的烧结类磨料磨具企业限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以煤为燃料的烧结类磨料磨具企业停产;以天然气、液化气等为燃料的企业,限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19 | 造纸行业 | 以煤为燃料的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手工纸制造、加工纸制造企业限产50%(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以煤为燃料的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手工纸制造、加工纸制造企业停产(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限产5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以天然气为燃料且完成低氮改造或以集中供热为能源的造纸企业正常生产,其他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
20 | 饲料加工行业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以煤为燃料的饲料加工企业限产50%,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以天然气为燃料且完成低氮改造的饲料加工企业正常生产,其他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21 | 建筑防水材料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以煤为燃料的建筑防水材料企业限产5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22 | 皮革制品和制鞋业 | 不满足以下标准的企业停产(贴合、烘干、调胶、涂饰、加热注塑、高频压型等工序采用围闭式集气系统或局部集气系统,并配备高效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不满足以下标准的企业停产(贴合、烘干、调胶、涂饰、加热注塑、高频压型等工序采用围闭式集气系统或局部集气系统,并配备高效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满足以上标准的企业限产5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23 | 粉末涂料制造业 | 车间未整体密闭,投料、混料、粉碎、包装工序未采用局部密闭收集措施,无组织排放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车间整体密闭,投料、混料、粉碎、包装工序采用局部密闭收集并配备高效袋式除尘设施的企业正常生产,不满足此要求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24 | 矿石采选加工业 | 露天加工作业停工停业;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露天采选矿、露天加工作业停工停业;密闭鄂破、粉碎、筛选、装卸和通过密闭管道(地下廊道)传输的可以正常生产;采选工艺之间通过汽车转运的鄂破、粉碎、筛选、装卸、运输作业停工停业;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25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以煤、油等为燃料的有色冶炼和压延企业停产。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以电、天然气为燃料和靠金属矿自燃的有色冶炼和压延企业,轧制、退火、熔炼等涉气工序限产不低于30%,以生产线计。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以电、天然气为燃料和靠金属矿自燃的有色冶炼和压延企业,轧制、退火、熔炼等涉气工序限产不低于50%。禁止国四以及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26 | 石材加工业 | 露天加工作业停工停业;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露天加工作业停工停业;鄂破、粉碎、加工、装卸等作业停工停业;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27 | 塑料制品加工业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聚乙烯、聚氯乙烯为原料生产管材、型材、编织袋等塑料制品且热熔等涉气工序进行有效废气收集并配备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体、吸附浓缩+燃烧、催化燃烧、吸附+冷凝回收等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正常生产;不满足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聚乙烯、聚氯乙烯为原料生产管材、型材、编织袋等塑料制品的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
28 | 机械加工行业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29 | 焊接行业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30 | 汽修行业 | 无 | 使用溶剂型喷涂工序停产。 | 喷涂工序停产。 |
31 | 沥青搅拌站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32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33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34 | 扬尘源 | 全市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切割、喷涂、粉刷、道路画线等作业。 | 全市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切割、喷涂、粉刷、道路画线等作业。
| 全市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切割、喷涂、粉刷、道路画线等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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