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
(一)办结方式:即办
(二)发起方式:纳税人
(三)全省通办:否
(四)网上办理:是
(五)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二、业务概述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后,可以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7月1日起停用。
三、纳税人应报送资料
序号 | 附列资料名称 | 份数 | 报送类型 | 报送条件 |
1 | 《发票领用簿》 | 1 | 必报 | |
2 |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 1 | 必报 |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1 | 必报 | |
4 |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 | 1 | 条件报送 |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提供 |
四、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辅导期纳税人1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三)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四)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五)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购新、严格限量供应。
(六) 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
0371-12366
七、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可通过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