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
(一)办结方式:即办
(二)发起方式:纳税人
(三)全省通办:是
(四)网上办理:是
(五)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二、业务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报送资料
序号 | 附列资料名称 | 份数 | 报送类型 | 报送条件 |
1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2 | 必报 | |
2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 2 | 条件报送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 |
3 |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2 | 条件报送 | 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4 | 金税盘或税控盘 | 1 | 条件报送 | 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提供 |
5 |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电子信息 | 1 | 条件报送 | 机动车经销企业 |
6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 1 | 条件报送 | 机动车经销企业 |
7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 1 | 条件报送 | 机动车经销企业 |
8 | 已开具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存根联 | 1 | 条件报送 | 机动车经销企业 |
四、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6年6月1日起不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其按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减征税额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反映。
(三)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省内同城通办范围。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
0371-12366
七、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可通过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