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代开
一、事项类别
(一)办结方式:即办
(二)发起方式:纳税人
(三)全省通办:否
(四)网上办理:是
(五)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二、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住宿业、建筑业、鉴证咨询业及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2.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3.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信息表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纳税人应报送资料
序号 | 附列资料名称 | 份数 | 报送类型 | 报送条件 |
1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2 | 必报 | |
2 |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 1 | 必报 | |
3 | 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 1 | 条件报送 | 保险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个人代理人、旅游业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的出具 |
4 |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2 | 条件报送 | 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提供 |
5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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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1 |
四、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相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2016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六)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机动车号牌或船舶登记号码分别填写《申报单》,挂车应单独填写《申报单》。《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必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
0371-12366
七、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可通过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