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563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根据国家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河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7〕464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医疗卫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破除“以药补医”、促进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的要事、社会发展的实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各地要充分认识医药价格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立足全局,加强整体谋划,进一步增强参与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协同配套、统筹兼顾,平稳有序积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二、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于9月底前全部取消药品加成,除中药饮片外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由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并做好与财政投入政策的衔接,推动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
二是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要求,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
三是同步配套相关改革。强化与医药、医保、医疗等改革政策协同联动,同步推进。特别是做好与医保政策的衔接,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要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和耗材等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四是平衡好相关方利益。正确处理好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患者等各方关系,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要树立底线思维,高度重视保障特殊病种群体、低收入群体特别是贫困家庭的利益,保障这些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
三、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测算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迅速组织开展本地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测算工作。要摸清各城市公立医院收入、支出、结余、人员、工资、资产、诊疗人次等基本情况。根据现行药品加成政策规定,审核2014-2016年药品加成收入总额(中药饮片除外)。调查2014-2016年医疗服务项目现行收费标准、工作量和收入情况。
1、调价规模测算。根据符合规定的药品差价额,测算调价规模。
2、具体项目调价水平测算。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调增总量与调减总量持平的原则,可根据确定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财政投入的补偿比例测算(财政补偿比例按省政府明确的补偿比例为准)。
调价总额=调价增加的总额+降价减少的总额(指降低大型医用设备等检查检验费用减少金额)。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地要从医改大局出发,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集中精干力量,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操作性强的测算、改革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在方案测算、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监测评估、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