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
豫发改收费〔2017〕899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76)、《河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7〕464号)等精神,现就我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
结合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加大政府投入等补偿。通过规范诊疗行为、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财政按规定补助,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方式多策并举,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补偿新机制。
(二)拉开层次,体现差异。根据医疗机构隶属关系和等级、医师技术级别、诊疗项目难易程度,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医院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保持合理差价,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补偿,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三)综合配套,稳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应与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推进分级诊疗、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及财政合理补助等各项改革措施同步实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三、主要内容
(一)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二)合理补偿。各地应结合当地政府确定的调整补偿水平,对符合价格管理规定的药品差价总额,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合理提高诊察、护理、治疗、手术、康复和中医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成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
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医疗服务项目(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等),各地可结合实际,暂不作调整,仍按原价格执行。
(三)实行分级定价。按照有利于分级管理、分级诊疗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对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医院实行差别化价格调整政策。原则上,下一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不超过上一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
(四)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四、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一)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管体系。一是建立合理的医药价格监测体系,研究制定有效的价格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的动态监测。二是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价格、费用、服务量等相关信息公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三是加强公立医院内部价格管理,提升价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提高价格政策落实、内部监管等能力。
(二)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办法和有关费用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变化、人均费用合理增长幅度、财政投入落实情况、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医保相关配套政策规定。配合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各地要在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基础上,及时完善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做好按病种、按床日、按人头等付费方式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衔接工作,强化医保政策协调联动,优化医保基金支出结构,在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参保人员总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密切协作,增强工作合力。要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合理测算,认真做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各地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要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二)协同配套,控制医药费用。医药价格改革要与财政投入、医保支付、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医疗救助、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调实施。各级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将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次均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等指标控制,纳入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规定,避免重复检查。
(三)跟踪评估,动态调整。各地要认真做好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医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各地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