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信政文
索 引 号 -0801-2018-82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20日
发文机关 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30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信政文〔2018〕82号 时  效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

信政文〔2018〕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管理河道河砂开采,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保障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刻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宗旨精神,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抓手,巩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规范采砂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河道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上下联动。畅通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保护河道生态的良好氛围。

  坚持生态优先、总量控制、从严监管。正确处理河道管理保护与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严守生态红线,强化规划约束,严格许可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河道生态健康。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存在问题,结合实际,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河道非法采砂问题。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统一领导,市政府成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水利、公安、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其中市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市交通局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工作,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国土、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要通力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全市范围内的联合执法行动,不断提升河道采砂管理能力。要积极探索建立跨行政管辖区域的联合执法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成立以县区长为组长的河砂资源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水利、公安、交通、国土、环保、财政、农业、林业、安监、工商、住建、物价、税务等部门及沿河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工作职责,负责河砂开采规划编制报批、开采权出让、日常监督管理、治安防控、超限超载、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河道生态修复、采砂企业矛盾纠纷调处和“准入”“退出”等工作。沿河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采砂场所周边环境管理和采砂船只看守,做好对沿河群众的政策宣传和采砂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调处及维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辖区内涉及河道采砂的黑恶势力。

  四、管理措施

  (一)落实严格的规划许可制度

  一是严格遵守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全市范围内淮河干流全面禁采。淮河支流及其它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各县区水利部门组织编制,大型水库清淤采砂规划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规划应由具备水利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在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的要求前提下,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对涉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合理规划禁采区、保留区、开采区及堆砂场。堆砂场要按照河道岸线管理有关规定,考虑河湖岸线和砂堆高度、长宽等因素,科学规范布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完成并经环保部门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砂规划未经批复,严禁开采。

  二是严格履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期限为1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提供河道采砂申请书、营业执照、采砂机具及相应技术人员基本情况、采砂场(点)范围、船只数量、最低开采控制高程、作业方式及时限、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平整方案、与利害关系第三方达成的协议等材料。从事采砂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是严格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采砂许可实行总量控制,实际许可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本辖区河段年度规划控制总量。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总量的,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各县区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要求,逐级逐河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防汛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建立完善河长挂帅、有关部门和沿河乡镇参与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形成执法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对违规违法采砂的企业要清除出河砂市场并列入“黑名单”。加强河砂开采的社会公示及监督,对禁采区、保留区在明显的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布举报电话,实施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

  二是实施源头管控。以县区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严格审查河砂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技术设备、注册资金、信用记录等,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河砂经营行业,鼓励规模化开采,摒弃零星化作业。加强采砂许可船只动态监管,建立完善采砂许可船只档案,逐船登记并载明船只的性能参数,实行清单管理。禁采期内采砂船只、机具应当集中停放在所在地政府指定地点,并自行看护。

  三是严格日常监管。要加大对河道采砂管理的日常巡查力度,充分利用无人机等先进技防手段,重点加强对淮河干流和淮河支流重要河段、重要区域和重要时段的巡查,强化对禁采区和禁采期的监管,对河道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开采区实行旁站式管理,严格落实采砂活动相关规定。强化堆砂场管理,严禁在河滩内堆放河砂,对不符合要求的沙堆及时清理整治。严格运砂车辆管理,落实大气扬尘治理等环保规定,所有运砂车辆必须采取车厢密封措施,全覆盖上路,不得装载含水河砂,严禁运砂车辆超载。

  四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河道采砂信息化管理,依托“互联网+”技术,充分利用北斗精准定位系统,建立河砂开采源头、砂场经营场所电子围栏和监控系统,做到对是否超许可范围开采、是否超量开采、运砂车是否超载等情况的实时联网监控。

  五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河道管理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精干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配齐执法装备,依法采取多种执法手段,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不断提升河道管理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执法效果。

  (三)建立严格的生态修复制度

  要以河长制为抓手,实施一河一策,突出抓好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河长制工作的6大任务,加快推动淮河生态廊道绿化建设和人工湿地建设。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区域岸线的保护和监管,以河道岸线为控制红线,确定年度开采范围,及时组织采砂后评价,根据河道储砂量、河势等变化情况,对可采区、保留区、禁采区进行科学规范的调整,保持河道岸线稳定。采砂企业或个人应在开采前提交的现场处理、平整方案中,明确制定开采区域的修复方案,开采结束后按照修复方案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保持河道边坡稳定、河床平顺、采区边界生态良好。对因采砂造成河道岸线损坏的,要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限期对其修复和加固。

  (四)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

  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评,作为对县、乡级河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党员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入股参与非法采砂经营活动或为非法采砂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推诿扯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五)加强法治保护体系建设

  建立河道采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河道采砂领域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加大盗采滥采河砂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区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迅速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于7月底前实施。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