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救助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为重点,以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重要抓手,积极适应特殊群体救助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标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守住底线,加大救助力度,强化救助管理,实现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快建立符合信阳实际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体系。
2.基本原则。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只要自愿求助,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都要无偿提供救助;必须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助管理的主体作用,把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措施等融入网格化管理之中,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格局,集中解决紧迫性问题;必须坚持分类施救、轻重缓急的原则,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施行不同的救助方法,区分不同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救助对象、不予救助及终止救助界定
3.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待遇,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 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等原因而陷入困境、居无定所的人员;在我市街头流浪的少年儿童。以乞讨为生或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救助对象。
4.不予救助界定。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的;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的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的;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索要现金的,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的;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5.终止救助界定。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的;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间存在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的;受助人员应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或出院的。对同一救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6个月一般不超过两次。
三、救助对象排查确定和护送
6.救助对象的发现和告知。经排查发现的救助对象,各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告知辖区内的宾馆、饭店、娱乐等公共场所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点)接受救助;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村(居)委会负责告知辖区居(村)民生活区、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废弃建筑工地、拆迁小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点)接受救助;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告知交通枢纽区、交通路面、交通信号灯路口等执勤区域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点)接受救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告知城市街面、立交桥下、涵洞、垃圾站附近、河道两侧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点)接受救助;住建部门、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告知所管理的在建建筑工地及其周边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点)接受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告知零工市场、职介场所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点)接受救助;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告知其办公区、生活社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点)接受救助。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先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7.特殊救助对象的护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区分不同情况,还应当引导、护送到辖区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点)。发现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及时拨打120。
四、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划分
8.民政部门及其相关单位的救助责任。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点)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工作。对经排查接收的救助对象要提供以下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流出地的,提供乘车凭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关爱型服务和保护性救助。
9.公安机关的救助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点)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点);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点)求助时,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在收到救助管理机构申请采集无法查明身份流浪乞讨人员DNA数据的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公安机关要根据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的申请,为滞留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在市救助管理站设立的警务室,要派驻1名社区民警和多名专职辅警,其主要职责:协助救助管理站查询受助人员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维护站内治安;协调公安机关护送、移交过程中的系列问题。
10.卫计部门的救助责任。卫生医疗机构接到报诊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对患者进行救治,第一时间将患者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对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药费用等人员要无条件先行救治。
11.县区政府的责任。各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明确应承担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民警、行政执法队员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排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对象,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救治,坚决避免意外情况发生。
12.铁路、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的救助责任。铁路、公路交通部门应畅通进站购票渠道,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家乡提供便利条件。在特殊时期应提供应急专用通道或绿色通道。
13.信访部门的救助责任。信访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上访人员反映的信访事项按相关规定尽快处理,避免他们长期滞留、沿街乞讨。
五、对危重及特殊病人的救治和救助
14.卫计部门的救治责任。“120”指挥中心对拨打120发现街面的流浪乞讨急(危)重症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120按病人自愿依据救治原则第一时间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医院应无条件接收;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卫计部门会同首治医院尽快协调转院。
15.定点医院的救治责任。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要严格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标准执行。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票据等,以做备查审核。定点医院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伙食和日常医疗护理。除正常的治疗费用外,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的流浪乞讨病人,其费用标准原则上按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护理费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支付。各县区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当地的伙食费和护理费标准。
16.救助机构的救治救助责任。各救助管理机构对站(点)内突发昏迷、休克、急性心脑血管疾病等各类危及生命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六、受助人员的管理
17.对接收的救助对象分类施救。救助管理机构根据受助人员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式管理。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受助人员生活标准按照信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18.合理界定救助时限。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点)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点)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的,视为放弃救助。
19.严格受助人员安全管理。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和私藏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救助管理机构,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机构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点)时归还。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期间要遵守救助管理机构各项管理制度。防止骚扰、辱骂、殴打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防止毁坏、盗窃公私财物及吸毒、赌博等现象的发生,建立良好的救助工作秩序。
20.做好特殊情况处理。对突发疾病或不明原因疑似死亡街头的人员,公安机关接警、120接诊后,应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赶赴现场。110、120、殡仪馆要共同做好此类情况现场处理的衔接配合工作。120要快速对此类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抢救或作出死亡医学诊断,公安机关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鉴别。对不涉案死亡人员,公安机关协调民政部门将尸体运走;对涉及案件处置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坚决杜绝尸体滞留街头现象发生。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因病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或无法联系其亲属的,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对找到其亲属、单位的,医疗、丧葬等费用与其亲属、所在单位协商解决;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于非正常死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七、受助人员的安置和返送
21.受助人员的救助返送。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站而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所在救助管理机构购票资助返乡。各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的乘车凭证,应做“救助车票、禁止退卖”标记。
22.特殊受助人员的返送。对受助人员中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通知其亲属接领返回,亲属不能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交至其亲属、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
23.无认知能力受助人员的安置。对个别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经核实确属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户口所在地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安置在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或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实施站内照料;不具备站内照料条件的,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资格资质、人员配置和设施等方面能满足滞留人员服务需求的托养机构进行站外托养。
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对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并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供养,或委托其他民办福利机构供养;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后,由原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其亲属或者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协调接送返乡工作。
八、救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24.完善救助管理体系。各县区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站,各管理区、开发区应设立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临时救助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要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临时救助,及时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5.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自身建设。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1〕358号)的要求,对不达标、不规范,确需更新改造基础设施的,应提出改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工作人员,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救助专用车辆。
26.强化制度建设和工作人员培训。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应当按照工作规程如实记载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的情况等,制作救助档案,并妥善保管。应当加强站内医护人员、心理咨询师等专业技能人员执业资格的培训,不断提升救助服务水平和能力。
九、保障措施
27.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信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救助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28.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最大限度地把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救助管理融入网格化管理之中,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按照责任划分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于措施不力、隐瞒真实情况、扯皮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9.强化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将特殊群众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根据突发应急和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及时追加相关集中救助经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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