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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202-2017-29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发文机关 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4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文字号 信政〔2017〕29号 时  效 有效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信政〔201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2016〕31号)和《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信发〔2016〕19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3月31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1999﹞33号)等2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对《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交易相关税收管理的通知》(信政〔2007〕162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信政﹝1999﹞31号)等10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报市政府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保留或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深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信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7)

2.信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3.信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2)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7日   


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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