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5年12月22日,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小型水库是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乡村供水、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地,在防汛抗旱、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隐患突出,影响了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办法》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主体和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和划分,规范了小型水库的经营行为,并通过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禁止性行为和设定法律责任等方式,落实了小型水库运行与管理的保障措施,对全面提升小型水库管理水平,保障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面做好小型水库管理工作
(一)落实管护经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参照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核定。管理人员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明确管理责任。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依据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要求,根据水库规模、功能、任务等情况,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各项管理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三)选聘管理人员。选聘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原则上小Ⅰ型水库管理人员2—3人,小Ⅱ型水库管理人员1—2人。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管理、持证上岗。
(四)强化日常管理。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或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巡视检查计划,包括检查项目、检查顺序、记录表、报告编写要求、检查人员职责等内容。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原则上非汛期每周不少于2次,汛期每天不少于1次。当水库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时,应组织特别检查,并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规范经营行为。利用小型水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生态保护等调度运行,不得影响工程安全,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制定《小型水库经营合同(范本)》,对已签订的小型水库经营合同(协议)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经营合同(协议),应依法予以完善或终止。
(六)严格管理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制定所辖地区《小型水库管理考核标准》,每季度对所辖小型水库工程管理情况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每年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报市水利局备案。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管理人员在当年工程管理考核中有2次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重新选聘。
三、深入开展《办法》学习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准确把握各项规定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同时,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主流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型宣传手段,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宣传水利知识、普及水常识和水法规的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爱水、护水、节水、管水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关心、保护水资源和水库工程的自觉性,全面做好小型水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库的减灾和兴利效益。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办法》制定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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