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信政文
索 引 号 -1801-2016-1 成文日期 2016年01月08日
发文机关 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12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权路72号院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文字号 信政文〔2016〕1号 时  效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民权路72号院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信政文〔2016〕1号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信阳市民权路72号院区域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作出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以信阳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用地红线图为准。具体范围为:东至民权路,南至八步桥路,西至新申河,北至银杏园小区。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均属拆除对象。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为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时间:201618日到201717日。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的期限为准。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补偿安置方式、原则及标准按附件《信阳市民权路72号院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严格落实先补偿后搬迁。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法定程序,市人民政府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信阳市民权路72号院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信阳市人民政府    

附件下载:
附 件.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