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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201-2015-25 成文日期 2015年05月12日
发文机关 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27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信政〔2015〕25号 时  效 有效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信政〔201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信阳老龄化实际出发,积极应对老龄化,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政策创新,调动市场主体、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不断完善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
  1.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主体的活力,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拓展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方便实用、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营造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氛围。

  2.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实践创新。突破体制机制瓶颈,推动养老服务政策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向政府直接提供与政府购买服务并举转变,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向补需方与补供方相结合转变,实行政府定价的养老机构向综合考虑成本与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相结合转变,逐步形成基本养老服务、其他公益性养老服务和市场化养老服务相结合的供给机制。
  3.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政府全面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统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养老形式,形成合理梯度;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其他专业服务,实现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统筹各级政府各类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统筹城乡养老资源,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目标
  充分利用信阳环境资源优势,优先发展以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金融服务、旅游养生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产业,力争使养老服务业发展成为服务老人、促进和谐、带动发展、解决就业的新兴支柱产业。养老法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府购买服务、规划、土地、税收、财政、金融、投资、人才、就业、价格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备,并落实到位。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显著增强,为老年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弘扬。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其他多种养老形式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以上。

三、主要任务
  ()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1.统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的标准,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落实《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根据《信阳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充分发挥交通、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对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作用。各县区根据本地养老服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实际,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推进项目落地。新建居住区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民政、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要合理布局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加强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好验收工作。
  2.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市、县(区)至少要建成一所政府主办、以社会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床位分别达到500张和300张;没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县区,要在2015年底前落实项目建设土地、规划、环评、可研等基础性工作,并于2016年起,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市县两级发改委、民政局要筛选条件成熟的项目,积极申报国家养老储备项目。政府部门投资举办的社会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要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无子女、失能、高龄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正常运营基础上,科学制定收费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敬老院规范化建设达标和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创建活动,提高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专业化服务水平。2015年,全面完成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3.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其他可用的社会资源,兴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允许社会力量和个人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对新建养老机构,在土地供应、税费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现有住宅、工业、商业等设施改建养老机构的,在规划调整、财政补贴和公用事业收费价格等方面予以支持。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设置审批过程中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突出服务。对民政部门审批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未经审批或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企业单位不在补贴范围。

4.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完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为老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结推广罗山、平桥等县区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加快实施社区无障碍设施改造。到 2020年,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各部门、各单位设在乡镇 (街道 )和村 (社区 )的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生活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  

5.促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加快实施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完善养老服务数据库,推进养老服务网上办事和服务。鼓励企业和机构运用网络等资源,建立有利于集成市场和社会资源、促进供需对接的科技助老平台,研发各类适合于养老机构和老年家庭的信息产品,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家政、医疗保健、电子商务、服务缴费等一站式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服务全过程的监管,最大限度保障老年群体利益,力争达到老年需求得到满足、企业经营得到发展、政府形象得到提升的良好局面。
  6.推动老年产品用品开发和推广。围绕适合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健康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逐步形成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7.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护理院,统筹设置医疗设施与养老设施,推动老年人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有机衔接。在建立激励补偿机制的基础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所在地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将符合条件且已取得执业证书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民政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定点结算单位。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针对老年人,开设长期护理、意外伤害等险种。
  8.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机构、单位和组织要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包括老年人家庭情况、健康状况、定期体检表和基本服务需求等),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慢性病管理等社区卫生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医疗护理和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有机整合,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社区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在内的一站式专业服务,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健康延伸服务。

9.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引导支持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养老服务机构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人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逐步形成发挥市场作用的养老政策体系
  10.争取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先行先试。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前提下,提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运营模式。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突破体制机制障碍,解决各种瓶颈问题,动员各种资源和力量,促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创新发展。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中明确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任务,鼓励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和资源优势,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进行养老服务改革创新实践。
  11.建立完善政府补贴和以奖代补制度。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护理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运营管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市、县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大政府投入,落实各项政策性补贴和奖励制度,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事业。一是对民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市区范围内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由市、市辖区(包括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属七县范围内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其中,建设补贴:自建房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分三年,分别按400元、300元、300元落实补贴),租用房每张床位700元(分三年,分别按300元、200元、200元落实补贴),接受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补贴款;床位运营补贴:按照入住老年人数量,每张床位每月补助60元。二是对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进行补助。对照创建方案标准,使用市本级福彩公益金,给予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等为老服务机构站点资金支持,实行以奖代补。综合考虑站点服务老人数量、设施配备、日常管理和改扩建情况,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已授予的示范单位三年内原则上不能连续参评重复获得奖补资金。三是对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实行补助。坚持政府主导、村级主办、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自愿互助、社会参与的原则,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根据《信阳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分别给予普通型、标准型和示范型农村幸福院3000—10000元的资金(物资)补助,县(区)参照此标准执行。对开展老年人活动较好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获国家、省、市表彰的敬老模范单位、个人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12.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政策。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通讯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有线电视,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13.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将养老机构等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等前提下,可将闲置的公益性设施用地优先调整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新增供应,鼓励利用存量自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协议出让规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变更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用于房地产开发。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将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合理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14.拓展养老行业的融资渠道。积极利用现有财政扶持政策以及不断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力度。探索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各类保险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尽早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和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增强老年人的支付能力。鼓励发展各类养老服务业保险产品,不断丰富养老服务业的融资渠道。

15.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养老服务业监管,加大饮食卫生、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等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违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由主管单位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强制进行停业整顿。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纠纷调处机制,促进养老服务纠纷依法妥善解决,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具体要求
  ()健全工作机制。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主动性,落实对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规划、协调推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市、县(区)两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相关任务要求。

()部门各司其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规划编制、业务指导、信息发布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计生和医保部门要研究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规划、国土和住建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价格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交通部门负责落实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商务、金融、文化、体育、旅游、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创新制度和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及监管力度。

()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按照《河南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各县区、有关部门养老服务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作为县区政府工作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和监测指标体系,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

  ()强化宣传动员。通过宣传主渠道,大力宣传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社区宣传、新闻媒体、文艺作品等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深度老龄化观念和思想准备,形成敬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让所有老年人都能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五、本文件自印发之日执行。原《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信政【201030号)即行废止。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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