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对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作了调整。调整后《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经信阳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并已对常务会议意见研究落实。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政府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调整本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调整后新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附件下载:
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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