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士兵接收安置
办事对象:个人
办事依据:1.《关于做好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10号)
2. 民政部、财政部等五部联合印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
3. 《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国发[1992]4号)
办事条件:残疾士兵
办事程序:1.省安置处每年将1-4级伤残士兵和1-6级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名单下达接收安置地。
2. 由部队派人与当地安置部门联系,确认符合接收条件后当地安置部门予以接收。接收必须在接收地的市(县、区)安置部门、移交部队和伤残病人本人或受委托的直系亲属“三见面”的前提下,签定协议、办理接收手续,省安置部门负责协调。
所需材料:参照办事程序
受理部门:市民政局退伍办
受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方式:0376-6366446
收费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