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就信阳市南湖路原地建预制厂区域旧城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作出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旧城综合改造。
二、征收范围:以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的用地红线图为准。具体范围为:东起信阳市南湖路体育场旁红星村农贸市场西围墙,西至农村信用社;南起原地建预制厂北边,北至南湖路。
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均为拆除对象。
三、征收部门: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实施期限:2014年4月2日—2015年 4月 2日。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已批准的信阳市南湖路原地建预制厂区域旧城综合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见附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严格落实先补偿后搬迁,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法定程序,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信阳市南湖路原地建预制厂区域旧城综合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1日
附件
信阳市南湖路原地建预制厂区域旧城综合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南湖路原地建预制厂区域需要进行旧城综合改造。为维护征收范围内个人和单位的合法利益,保障项目顺利进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为:东起信阳市南湖路体育场旁红星村农贸市场西围墙,西至农村信用社;南起原地建预制厂北边,北至南湖路。具体征收范围以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以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所确定的期限为准。具体签约搬迁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的签约搬迁通知为准。
三、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为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尝对象
对征收范围内有合法证件的房屋和附属物给予补偿。
(二)补偿原则
1、每一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视为一户。
2、被征收房屋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等证件为补偿依据。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转让、赠与、抵押、继承等以合法有效手续为准。
3、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产权部门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4、征收租赁房屋,使用人以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为准,由房屋产权人同租赁户解除租赁关系。协商不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载的使用性质和实际经营期限、经营面积为准,同时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对住宅房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仍按住宅房补偿。
6、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安置,结合剩余期限及房屋重置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三)补偿标准及方式
1、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以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补偿标准。
(2)附属物的补偿参照“附表一”执行。
(3)房屋装饰装修参照信阳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2、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个人家庭情况自行选择下列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所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为准。在上述基础上,另增加房屋补偿金额20%的自行安置补助费。
(2)产权调换
①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征一补一、不补差价予以补偿。
②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选择安置房面积大于征收房屋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该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建筑成本价支付房款,再超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优惠10%支付房款。楼层差价系数按有关规定处理。
③住宅房在本区域内进行集中返迁安置,优先建设,返迁安置房全部为高层建筑,由征收实施单位指定楼号,被征收人按返迁安置顺序号的先后依序挑选。安置房分为大、中、小三种房型,建筑面积分别为110㎡—140㎡、90㎡—110㎡、60㎡—90㎡。具体户型及面积以相关部门批准为准。
④商业门面房返迁安置在临南湖路,由被征收人按返迁安置顺序号的先后依序挑选。
六、双困户保护措施
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证金,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征收人安置到50平方米的房屋,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无偿安置,超出面积部分按本方案有关条款办理。
1、属于被征收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2、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七、搬迁及过渡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搬迁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购房、装修过渡费。
(二)征收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补偿1000元搬迁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征收人按原住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季度领取一次。过渡期高层定为36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房屋落实后临时安置过渡费终止(以征收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日期为准)。
(四)征收商业门面房造成停业的,对被征收人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0.5%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个月支付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36个月。逾期不能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向被征收人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0.8%的停业经济补偿费。双方补偿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过渡期及标准支付。
八、奖惩
(一)被征收人(不含被征收企业)在规定签约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发给提前搬迁奖,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第1—20日(含20日)签约搬迁的奖励10000元,第21—40日(含40日)的奖励8000元,第41—60日(含60日)的奖励6000元。签约搬迁期满以后再签约的,不再享受上述奖励。
(二)被征收人只能搬走属于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交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验收中发现已补偿过的不动产丢失的,按其评估价从被征收人补偿费中扣除。
九、其它
(一)公共设施的征收按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信阳市南湖路原地建预制厂旧城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附表一:
南湖路原地建预制厂旧城改造附属物征收参考标准
名 称 | 规 格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太阳能 | 套 | 200元 | |||
热水器 | 台 | 200元 | |||
宽带 | 部 | 400元 | |||
空调 | 窗机 | 台 | 100元 | ||
挂机 | 台 | 150元 | |||
柜机 | 台 | 200元 | |||
闭路电视 | 部 | 400元 | |||
围墙 | 二四墙 | ㎡ | 40元 | ||
一八墙 | ㎡ | 35元 | |||
一二墙 | ㎡ | 30元 | |||
地坪 | 水泥 | ㎡ | 50—60元 | ||
简易棚 | ㎡ | 120元 | |||
隔热层 | ㎡ | 60元 | |||
项目 | 胸径(㎝) | (元/株) | |||
树木 | 乔木 | 5以下 | 5 | 1、松、柏、国槐、楸等稀有树种补偿费增加30%。2、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及珍稀树木,一般不得移植、砍伐,价格另议。3、种植密度超过林业部门技术规程规定的,按确定的最高密度和株数补偿。 | |
1—10 | 10 | ||||
11—15 | 20 | ||||
16—20 | 50 | ||||
21—25 | 100 | ||||
26—30 | 150 | ||||
31以上 | 200 | ||||
果木 | 1年以下幼树 | 3 | 包括青苹果、梨、杏、枣、石榴、核桃、柿、桃、栗等。 | ||
2—3年未结果 | 15 | ||||
4—7年初结果 | 100 | ||||
8—18盛果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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