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信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切入,统一规范全市医疗救助制度。现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加快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但随着改革纵深推进,医保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问题尚没有彻底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制度可持续发展、群众得到实惠。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7个部分,主要内容与省政府实施意见基本一致,重点对救助对象范围、救助费用范围和相关政策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明确。
(一)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
省政府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使医疗救助制度从面向特定身份人群转变为面向全体居民。按照分层分类救助要求,我市具体将7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认定职能,分别由民政、乡村振兴部门依职能认定后,由医保部门实施救助。
(二)救助待遇标准进一步提升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在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同时,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救助对象范围、统一救助方式、统一救助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分类分层确定医疗救助标准,稳步提升救助水平。
1.资助参保方面。对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5年过渡期内,对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确定。
2.住院救助方面。继续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90%,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纳入医疗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分别为 2400元和6000元,救助比例为65%。
3.门诊救助方面。对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门诊特定药品和重特大疾病用药)等9类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进行救助,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5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30%。探索将纳入国家罕见病目录的罕见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30%。
4.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5.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实施办法》对各项机制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强化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细化明确了依申请救助机制,同时要求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动态做好监测人员与分类救助政策的衔接。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有效解决申请困难群众因前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依申请救助追溯救助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真正做到及时托底,从源头上入手提高医疗救助制度的精准性。
原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